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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並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救濟

行政指導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如有不當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之救濟途徑:

  •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同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得提起國家賠償: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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