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行政指導", description=" " ~~ ====== 行政指導 ====== 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並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 救濟 ===== 行政指導是[[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如有不當或違法,致相對人之權益遭受損害時,相對人之救濟途徑: *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行訴: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同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得提起[[國家賠償]]: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