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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用

行政作用是行政主體所為,以達到行政目的的行為總稱。

行政作用便是規範行政主體及行政權力之法。 這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部分,稱之為行政法之靈魂,亦不為過。 再者,法治國家的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依循「依法行政」,亦即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類型

  1.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3.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4. 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5. 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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