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
乃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依據通說之見解,認為具有行為客體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不予注意。
易言之,行為客體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並不足以影響故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所欲違犯之罪的既遂犯。即採「法定符合說」。
例如 甲欲殺乙,誤將躺在乙床睡覺的丙當成乙,而予以殺害。甲只要知道其所殺者為人,而決意下手殺害,即具殺害故意。至於其實際所殺者究為乙抑或為丙,均不影響其殺害故意。亦即,不因甲錯將丙當做乙,加以殺害,而有不同之評價,故甲仍舊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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