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 為相對於普通法而言,特別法指的是在同一事項中,如同時可適用兩種以上之法律時,應優先適用者,而特別法未規定的事項,則可透過普通法補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此外,同一部法典,也可能同時具備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性質,舉例來說,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但與平均地權條例相比,土地法則是普通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相關條目 刑事妥速審判法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決議 特別法優先原則 普通法 臨時條款 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