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告訴乃論之罪", description="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 ~~ ====== 告訴乃論之罪 ====== 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組: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就該項犯罪案件提起[[公訴]],當然也就無後續[[:法院]]的審理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刑法:犯罪|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不起訴]]。 ===== 法律用語 ===== 「告訴乃論」的相對者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然而此用詞並不精確,因我國[[:刑事訴訟]]尚有[[自訴]]之制度。 ===== 告訴得撤回 ===== 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法組: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就同一事實再提出告訴。 <wrap info>例如</wrap> [[刑法:傷害|傷害罪]]即為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不向警局或檢察署申告,國家不能違反[[刑法:被害人]]之[[民法:意思表示|意思]]而介入起訴、[[:審判]]。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刑法 訴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