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罪 簡單來說就是擅自侵入屬於他人的空間。原則上,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的人的允許而進入就是擅自侵入。如果是合法進入屬於他人的空間,但卻不依照住戶、管理權人的指示離去,依照刑法第306條第2項也構成侵入住居罪。 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需要由受害者提出告訴,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果受害者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 刑法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相關條目 妨害自由罪 阻卻構成要件 繼續犯 不可分原則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