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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

法律效果

案件單一性在法律上的效果包括:

(一)公訴提起的效力及於單一性案件的全部,此即公訴不可分原則

例如 甲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家恐嚇乙「如果不還錢,將殺死乙」,檢察官僅就恐嚇部分起訴,而漏未就已經乙合法告訴的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予以起訴,但起訴的效力仍及於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的侵入住宅罪,法院仍應一併審理;

(二)判決的效力也在案件單一的範圍內及於全部(審判不可分)。

如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仍僅就恐嚇的部分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事後發現漏未將侵入住宅部分起訴,而再行就此部分起訴,因為恐嚇判決的效力及於侵入住宅部分,檢察官依法不能再就侵入住宅起訴,法院必須就再行起訴的侵入住宅部分諭知免訴判決

(三)對於判決的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

(四)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自訴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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