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可分 即「視為全部上訴」,指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 想像競合犯、結合犯。 例如 法院於審理時,認為甲犯了A罪刑與B罪刑屬同一事件,則於上訴時不可只上訴A犯罪事實,必須將B犯罪事實一同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上訴理由 不可分原則 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刑法, 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