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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的金錢、其他代替物(例如 黃金)或有價證券例如 股票)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或者雖然超過50萬元,但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即為小額訴訟事件。

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簡易及通常訴訟程序具有簡便、迅速、經濟的特徵。

示例

  1. 原告起訴時可以用表格化的訴狀
  2. 當事人同意或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的請求顯不相當時,可以不用調查證據
  3. 容許法官使用簡化、表格化的判決書,只記載主文,於必要時才記載爭執事項的理由要領
  4. 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
  5. 第二審原則上不能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6. 不能再對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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