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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對無效係指該無效 可以對抗任何人,即任何人不得以善意第三人主張有效。
例如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民法第75條)、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民法第71、72條)等等。原則上法律行為無效以「絕對無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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