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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

環境權係指國民得享有健康的生活環境,且支配此生活環境之權利。環境權是當代公害嚴重之產物。面對受汙染嚴重的生活環境,人民期望透過環境權的保障,去對抗各種汙染源。

此權利的主人是每一個國民,其對象就是生活環境,如土地、空氣、水、日照、安寧、景觀等等。我國具體案例包括:蘭嶼居民反核廢料運動、彰化居民反國光石化運動、高雄日月光汙染事件。

內涵

環境權實包括兩部份,可獨立,亦可合而為一:

  • 一為生存權,即國民得享有健康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抽象,僅可做為環境保護立法與行政的指導原則;
  • 另一為財產權,也就是國民支配此生活環境的權利,這較具體明確,環境的主人得據此要求防止或排除破壞環境之行為,亦得要求損害賠償和分配與交易其擁有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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