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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

為了預防債務不履行時產生之損害,為了方便契約之一方,預先訂立一個額度的損害賠償,主要目的是要填補對方違約所受到的損害。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例如 電信公司綁約時提供購機優惠,如果用戶沒有綁滿期限,電信公司可能就會受到先前提供購機差價的損害,電信公司可以把這個損害作為違約金的數額,當用戶違約的時候,直接請求違約金作為損害的填補。

民法 第250條
  1.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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