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刑法上所稱的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或雖具公務員身分但無製作權限,而以公務員名義所製作的公文書,稱之偽造公文書。將此種文書對外予以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者,即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罪。 刑法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相關條目 偽造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 偽造支付工具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