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forgery/Urkundenfälschung/faux en écritures) 偽造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做成文書而為務實之記載,其方法、範圍及動機並無限制,利用現存文書,加工其未完成部分使之完成,或使已失效文書回復其效用,均屬偽造。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公信原則 刑法(criminal law)體系表 有價證券 行使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直接圖利 特種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 刑法分則, 偽造文書印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