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婚約損害賠償", description="如果是指「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就是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沒有民法第976條的理由而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受到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應該負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受害人沒有過失,才能請求。(民法第978條、第979條) " ~~ ====== 婚約損害賠償 ====== 如果是指「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就是婚約[[:當事人]]的一方,沒有民法第976條的理由而違反[[婚約]],對於他方因此受到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損害,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但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受害人沒有[[過失|過失]],才能請求。(民法第978條、第979條) ===== 法定解除婚約事由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976條): - 婚約訂定後,[[刑法:重婚|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故違結婚期約。 - 生死不明已滿1年。 - 有重大不治之病。 -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刑法:性交]]。 - 婚約訂定後受[[刑法:徒刑]]之宣告。 - 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上述情形解除婚約,如果[[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WRAP box> == 民法 第978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WRAP> **相關條目** * [[婚約]] * [[結婚登記]] {{tag>民法 家事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