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結婚登記", description="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完成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以建立正確的戶籍資料。《民法》第982條經過97年5月23日修法後,結婚不但應以書面、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並且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 ~~ ====== 結婚登記 ====== 指結婚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完成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登記]],以建立正確的戶籍資料。 《民法》第982條經過97年5月23日修法後,結婚不但應以書面、經二名以上[[見證人|證人]]簽名,並且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 108年5月,立法院通過《[[憲法:釋字第748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允許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性伴侶可依本法第4條,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