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權耗盡原則
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第一次向公眾出售或因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時(例如贈與、拍賣 等)即耗盡,此時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自行出售、出租或為其它之所有權讓與行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對其主張散布權。
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於其重製物第一次被銷售後就耗盡,不能再主張散布權。
著作權法 第 59-1 條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著作物之散布權,於第一次向公眾出售或因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予他人時(例如贈與、拍賣 等)即耗盡,此時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自行出售、出租或為其它之所有權讓與行為,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對其主張散布權。
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於其重製物第一次被銷售後就耗盡,不能再主張散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