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 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土地的所有權權能就受到限制。 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須具備的要件: 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只為通行的便利或省時。 在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沒有阻止通行的情形。 須經歷的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不一定限定期間要多久,但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已經記不得確實的開始時間,只能大略知道(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 相關條目 公眾通行權 公用地役關係 公物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