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指國家於判決確定後,依法得以執行刑罰的期限。行刑權時效的長短,是以法院宣告刑的輕重來決定,宣告刑越重,行刑權期間越長。 當宣告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行刑權時效為40年;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行刑權時效只有7年。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包括刑之執行、依法應停止執行、因逃匿而通緝或逃脫而未能繼續執行、依法令受拘束自由,但停止進行期間已達行刑權時效期間之三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刑法第85條第3項) 相關條目 刑法(criminal law)體系表 時效完成(刑事) 追訴權時效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