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通緝", description="被告如逃亡或故意隱匿不到庭應訊,此時法院或檢察署即可發出通緝令,通知其他機關拘提或逮捕、解送到指定處所,,以強制手段拘捕被告到庭。 " ~~ ====== 通緝 ====== [[被告|被告]]如[[:逃亡]]或[[刑法:故意]][[刑法:隱匿]](刑訴第84條)不到庭應訊,此時[[:法院]]或[[法組:檢察署]]即可發出[[通緝令]],通知其他[[行政法:機關]]拘提或逮捕、[[解送]]到指定處所,以強制手段[[拘捕]]被告到庭。並非所有案件之程序均需要經過通緝程序,僅因為被告有逃亡或[[刑法:藏匿|藏匿行為]],導致影響追訴程序時,方足為之。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刑訴第85條) ===== 通緝之方法 ===== - 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刑訴第86條) -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相關條目** * [[緝獲歸案]] * [[通緝犯]]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