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罪章 刑法外患罪章規定在第103條至第115-1條。例如 第103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1條已將境外敵對勢力納入外患罪章的範疇:「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相關條目 陰謀(犯罪階段) 預備(犯罪階段) 免訴權 事物管轄(刑事)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高等法院 國家法益 釋字第388號-現職總統競選連任仍有刑事豁免權?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