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內亂罪", description="規定於刑法第100條至第102條,行為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如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著手實行犯罪,即構成普通內亂罪;如以暴動方式實行前述犯罪,則構成暴動內亂罪。 " ~~ ====== 內亂罪 ====== 規定於刑法第100條至第102條,行為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如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著手實行|著手實行]]犯罪,即構成普通內亂罪;如以[[暴動]]方式實行前述[[犯罪]],則構成暴動內亂罪。 <WRAP box> == 刑法 第100條 == -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WRAP> **相關條目** * [[:中華民國]]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