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假釋期間

所謂假釋係指對於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受刑人,於執行一定刑期之後,認為確實有悔悟的情形,國家附加條件而准予提前出獄的制度。

受刑人符合刑法第77條所規定的假釋要件(無期徒刑執行超過20年,有期徒刑超過1/2、累犯超過2/3),經法務部准許出獄者,就附加「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故意犯罪」作為條件,該條件存續的期間,就稱為假釋期間。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20年,或在有期徒刑所剩餘的刑期內,如果沒有被撤銷假釋,那麼原來沒有執行完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反之,如果在假釋期間又故意犯罪而被撤銷假釋,那麼就要回監獄繼續執行之前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部分就要再執行25年)。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