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
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
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資遣注意事項
- 合法資遣的事由:如前《勞基法》第11條所述,以及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 向勞工預告: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給付資遣費、當月工資、結清各薪資福利:資遣費的計算、離職當月工資以及未休完特休折算工資、公司獎金等。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若為「大量解雇」:涉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應依照程序進行。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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