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類型 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釋字第 740 號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相關條目 不定期契約 受僱人 定期契約 僱傭 不能勝任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從屬性(勞動契約) 勞務給付 短期性工作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試用期 資遣 資遣通報 資遣費 臨時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 經常性給與 行政法, 勞動基準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