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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雇主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的補償金。

資遣費的工作年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2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且從受僱之日開始起算。資遣費的計算,由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正式上路,以2005年7月1日作為分水嶺,分為舊制及新制:

舊制資遣費計算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且受雇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勞工。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就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未滿 1 年的部分,則依比例計算,並且是以月為單位,即使工作未滿 1 個月也視為 1 個月。

新制資遣費計算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的「初次就業」勞工,或是「再就業」為此日期之後的勞工。計算方式是每工作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剩餘未滿 1 年部分,以比例計算,且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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