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試用期的原意是在正式錄用前,探察、考核其才能和勝任程度,試用是雇主與勞工之間「雙方試用」,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例如 試用期期間,雇主不滿意要求勞工離職,雇主依然須給付原定的薪資,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勞基法下的基本保障 基本工資的保障 加班薪資 每日工作時間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 病假次數 健康保險 職災保障 政府勞保 相關條目 雇主懲戒權 行政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