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試用期", description="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試用期的原意是在正式錄用前,探察、考核其才能和勝任程度,試用是「雙方試用」,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 ~~ ====== 試用期 ====== 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試用期的原意是在正式錄用前,探察、考核其才能和勝任程度,試用是[[雇主]]與[[勞工]]之間「雙方試用」,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wrap info>例如</wrap> 試用期期間,雇主不滿意要求勞工離職,雇主依然須給付原定的[[薪資]],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 勞基法下的基本保障 ===== - 基本工資的保障 - 加班薪資 - 每日工作時間 -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 -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 - 病假次數 - 健康保險 - 職災保障 - 政府勞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