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之效力(行政法) 法規生效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計算包含公布或發布當日,釋字第161號)。 特定施行日期:法規定有特定施行日期。 法規失效 法規明定失效時間:至法規施行期限期滿時失效。 因法規性質失效:於特定期間使有效力的法規,如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法規或緊急命令。 法規之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機關裁併、執行完畢、法規廢止或修正失其依據、就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等情形,原法規即告廢止。 大法官宣告無效: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或法規統一解釋時認定有牴觸上級法規,得宣告該法規無效。 新法取代 自動失效:如位於特定期間公布或欠缺特定要件。 相關條目 時之效力 地之效力 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 行政法, 行政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