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時之效力(行政法)

法規生效

  1.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計算包含公布或發布當日,釋字第161號)。
  2. 特定施行日期:法規定有特定施行日期。

法規失效

  1. 法規明定失效時間:至法規施行期限期滿時失效。
  2. 因法規性質失效:於特定期間使有效力的法規,如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法規或緊急命令。
  3. 法規之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機關裁併、執行完畢、法規廢止或修正失其依據、就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等情形,原法規即告廢止。
  4. 大法官宣告無效: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或法規統一解釋時認定有牴觸上級法規,得宣告該法規無效。
  5. 新法取代
  6. 自動失效:如位於特定期間公布或欠缺特定要件。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