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時之效力(行政法)", description=" " ~~ ====== 時之效力(行政法) ====== ===== 法規生效 ===== -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計算包含公布或發布當日,[[憲法:釋字第161號解釋|釋字第161號]])。 - 特定施行日期:法規定有特定施行日期。 ===== 法規失效 ===== - 法規明定失效時間:至法規施行期限期滿時失效。 - 因法規性質失效:於特定期間使有效力的法規,如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法規或緊急命令。 - 法規之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機關裁併、執行完畢、法規廢止或修正失其依據、就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等情形,原法規即告廢止。 - 大法官宣告無效: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或法規統一解釋時認定有牴觸上級法規,得宣告該法規無效。 - 新法取代 - 自動失效:如位於特定期間公布或欠缺特定要件。 **相關條目** * [[行政法:時之效力|時之效力]] * [[行政法:地之效力|地之效力]] * [[行政法:屬地主義|屬地主義]] * [[行政法:屬人主義|屬人主義]] {{tag>行政法 行政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