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資遣", description="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 ====== 資遣 ====== [[雇主]]或[[勞工]]依法在一定要件下(如:歇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時......等)終止[[勞動契約]]。 通常所謂資遣,多針對勞工而言,但教師或[[刑法:公務員]]如符合法定要件,亦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1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 資遣注意事項 ===== * **合法資遣的事由**:如前《勞基法》第11條所述,以及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 **向勞工預告**: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前預先告知員工。 *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給付[[資遣費]]、當月工資、結清各薪資福利**:資遣費的計算、離職當月工資以及未休完特休折算工資、公司獎金等。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若為「大量解雇」**:涉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應依照程序進行。 <WRAP box> ==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不能勝任工作|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WRAP> **相關條目** <related> {{tag>民法 行政法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