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物之瑕疵", description="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 ~~ ====== 物之瑕疵 ====== 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wrap info>例如</wrap> 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WRAP box> == 民法 第354條 ==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瑕疵擔保|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物之種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