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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

係指「權利救濟請求權」,依據我國憲法第16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假若我國憲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受到來自於人民或政府機關之不法侵害,則藉由權利救濟請求權來賦予受害人民有司法或行政上之受益權,使人民之權利可透過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濟制度來確實保障,此符合所謂「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

保障範圍

司法上的受益權

司法上的受益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權。

當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則可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

人民擁有司法訴訟權則可透過國家之強制力量保障其生命、自由與財產的相關權利。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則可以訴訟權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公平審判

行政上的受益權

現代行政法規繁雜,所及範疇廣大,行政機關所作之行為難免違反法規或妨礙公益。而當人民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時,國家應負與被害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請求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裁決,為行政救濟

請願

請願權係指人民對於國家之事務,向國家機關表達其願望或意見之權利

訴願

訴願係指人民對於中央或者地方機關行政處分或不作為,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則可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確實審查該訴願並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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