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權 所謂請願權,乃指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本身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行政機關陳述其意見或願望,請求此等國家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憲法第16條、請願法第2條)。 不過請願權的行使並非漫無限制,依照請願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人民請願之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同時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亦不得請願。 相關條目 受益權 權利救濟 憲法, 行政法, 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