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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不利處分

又稱「預防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

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

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具體案例

限期改善處分

如:動物保護法第29條限期令改善處分,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之一種,欠缺「裁罰性」,故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吊銷牌照處分

如:機關依照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對未依法申請核准即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所為吊銷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之行為,亦屬管制性不利處分。其立法意旨係為使該車輛無法再繼續供作違規使用,並利於主管機關執行健全公路營運制度之目的,故其性質應認為管制性行政處分,不必考量行為人之故意過失,也不以自己所有為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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