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不利處分
又稱「預防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
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義務]]。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此類「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參照)
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
具體案例
限期改善處分
如:動物保護法第29條限期令改善處分,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之一種,欠缺「裁罰性」,故非裁罰性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