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權 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法律規定之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決定之權限。 例如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本條不但有處罰規範,亦容許行政機關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選擇適當的手段,而享有裁量權。 相關條目 法律感情 合義務性裁量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規則 和解契約(行政) 便宜裁量 保留廢止權 裁量性準則 裁量怠惰 裁量瑕疵 裁量濫用 違法裁量 羈束處分 授予裁量規定 行政法, 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