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裁量權", description="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法律規定之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決定之權限。 " ~~ ====== 裁量權 ====== [[行政機關]]在[[:法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自法律規定之數種[[法律效果]]中選擇決定之權限。 <wrap info>例如</wrap> 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復原狀。」本條不但有處罰規範,亦容許行政機關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民法:地上物|地上物]]恢復原狀」選擇適當的手段,而享有裁量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