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契約 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無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達到規制彼此法律關係之效果(例如:皆為行政機關時);此時,締結行政契約便是較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既然是對等契約,通常大部分會是雙務契約。且由於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有足夠磋商之能力,因此,法規也不會做過多的保護弱勢一方的規定。 與對等契約相對者,為隸屬契約。 相關條目 行政契約 隸屬契約 行政法, 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