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對等契約", description="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無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達到規制彼此法律關係之效果(例如:皆為行政機關時);此時,締結行政契約便是較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既然是對等契約,通常大部分會是雙務契約。且由於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有足夠磋商之能力,因此,法規也不會做過多的保護弱勢一方的規定。 " ~~ ====== 對等契約 ====== 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無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達到規制彼此[[民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之效果(例如:皆為[[行政機關]]時);此時,締結[[行政契約]]便是較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既然是對等契約,通常大部分會是[[雙務契約]]。且由於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有足夠磋商之能力,因此,法規也不會做過多的保護弱勢一方的規定。 與對等契約相對者,為[[隸屬契約]]。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