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束 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即時強制措施,因此對於行政機關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保障可以完全,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 要件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限制 不得逾24小時。 相關條目 即時強制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