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管束", description=" " ~~ ====== 管束 ====== 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措施]],因此對於[[行政機關]]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保障可以完全,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 ===== 要件 ===== -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 限制 ===== 不得逾24小時。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