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事實行為", description="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 ~~ ====== 事實行為 ====== [[行政主體]]直接發生[[:客觀事實|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民法: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wrap info>例如</wrap>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意見交流及實施教育訓練、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警察法規: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等。 ===== 類型 ===== - 知之表示: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民法: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 - [[觀念通知]]:氣象局的氣象報告、政令宣導 -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行為 -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 <wrap info>例如</wrap> [[違章建築|違建]]之拆除 - 事實作業:其他行政事實行為 \\ <wrap info>例如</wrap> 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 <wrap info>民法上的[[民法: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民法)]]</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