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債權契約之公證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若法律無特別規定,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契約之當事人只要口頭應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依法無須另行簽訂書面,亦無須公證。 惟民法第166-1條規定,為要求不動產移轉時之要式性: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該法條尚未經行政院訂立施行日期(當時修法時指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為民法中唯一已公布但未施行之條文。 相關條目 要式契約 履約保證 民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