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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權

一般撤銷權的行使,僅需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可。至於撤銷訴權係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方法,必須以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為之,此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

例如 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即屬之。

民法 第244條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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