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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subrogation/Surrogation)

代位權係指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向其第三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權利。代位權為債權人之固有權利,係為自己之利益行使權利。

舉例說明 假設A欠B一百萬,然而C欠A一百萬,在此關係中,如果A不去向C行使權利討回一百萬,使自己處於無資力返還B的情況,造成B無法順利向A討回債務,此時,B就有權利去替代A的權利,向C請求返還一百萬給A,而由B代為受領。

要件

  1. 保全債權:須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性,即債權有不能受清償之危險時,債權人才得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時: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有間接的損害時,即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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