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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囑託或承諾而殺人

「受囑託或承諾而殺人」與「教唆自殺」及「幫助自殺」不同,本質上仍是行為人有殺人的行為,只是因受到被害人囑託或同意,法律上特別予以減輕處罰

實務曾有見解認為,因為這是攸關「生命法益」的重大事項,所以就被害人是否有囑託行為人殺害自己的表示,應嚴格認定,且所謂「囑託」必須是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摯」的表示。

刑法 第275條
  1.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教唆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謀為同死而犯前3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本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應處罰,也就是行為人著手實施上述犯行後,無論自殺的他人或被殺的被害人是否死亡,都應處罰。
  • 第3項則規定行為人「謀為同死」而為上述犯行者,可以免除其刑。

應注意的是,其實本條規定在立法目的與法理上都有值得深入探討、省思的地方。既然法律不處罰自殺行為,但為何會認為「教唆或幫助自殺行為」具有可非難性,而應該加以處罰?又如果被害人可以自由處分、支配自己的生命,為何還要處罰「受囑託而殺人」者?對此,刑法研究者有許多的解釋及討論,試圖說明本條立法的基礎。

其中一種較普遍的觀點為,立法者欲建立一個維護生命的普遍性規範秩序,在此法秩序尊重生命權的要求下,生命不再單純為個人可以自行處分、支配的利益,侵害自己生命的行為仍牴觸法規範所宣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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