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係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之意思表示,但誤認其表示之客觀意義,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有下列三類:

  •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關於當事人之錯誤,如誤認甲為乙,而贈與A筆電予甲。
  •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關於標的物之錯誤,如誤認A手機為B手機,而訂定A手機買賣契約。
  •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甲向乙表示願意出賣平板電腦給乙,乙卻誤認為贈與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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