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脅迫", description="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例如,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將有不利影響,屬於脅迫手段。 " ~~ ====== 脅迫 ======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民法: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之情形。例如,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將有不利影響,屬於脅迫手段。 受脅迫的表意人想要[[: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10年亦不得撤銷。 ===== 構成要件 ===== * [[脅迫|脅迫行為]] * 表意人發生恐懼 * 表意人為[[民法:意思表示]] * 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 脅迫行為具有[[行為不法|不法性]] * 脅迫[[故意|故意]] ===== 分類 ===== *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民法: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相關條目** <related> {{tag>刑法 刑法分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