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性自白
又稱任意性法則,即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願,而不是被不正當方法所迫。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且在心證上無須達到確信程度才能認定,認定之結果,不利益應歸國家負擔,利益歸被告,亦即自由證明程序調查後,法院在心證上雖非達到確信,惟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訊問方法時,即應認定證據非出於任意性,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而予排除不得作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4台上275決)
學說
- 虛偽排除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倘以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自白,其必然具有虛偽的程度。
例如 被告「屈打成招」,其承認犯罪乃是因為被刑求逼供所致,其所承認的犯罪未必是事實,被告是因害怕被打而撒謊的可能性頗高,故其自白不具有真實性,不應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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