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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自白

又稱任意性法則,即指被告自白是出於自願,而不是被不正當方法所迫。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且在心證上無須達到確信程度才能認定,認定之結果,不利益應歸國家負擔,利益歸被告,亦即自由證明程序調查後,法院在心證上雖非達到確信,惟相當程度懷疑調查機關使用不正訊問方法時,即應認定證據非出於任意性,被告自白不具證據能力,而予排除不得作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94台上275決)

學說

  1. 虛偽排除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倘以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自白,其必然具有虛偽的程度。
    例如 被告「屈打成招」,其承認犯罪乃是因為被刑求逼供所致,其所承認的犯罪未必是事實,被告是因害怕被打而撒謊的可能性頗高,故其自白不具有真實性,不應作為證據。
  2. 人權擁護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權,尤其是被告所享有之緘默權,故只要取得自白之方法有違於被告的自由意志,均視為對人權之侵害,無論自白內容是否與真實相符,一律不予採用。
  3. 違法排除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擔保取得自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為發現真實並非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故藉由禁止使用不正方法所取得自白作為證據,促使犯罪偵查機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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